[43]周叶中、周鸿雁:《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规范审视》,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3期,第111页。
详细介绍可见黄萃:《政策文献量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其次,从内容来看,在习近平宪法建设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的宪法论述,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宪法理论和实践实现新飞跃。
[16]不过,党的二十大报告似乎没有对宪(法)多作精简,而是再创新高达到13次,成为迄今为止我们党历史上直接论述宪法次数最多的党代会报告。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守正创新 宪法建设 。[49]例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一)对标宪法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依宪立法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文本、图像、实物等质性数据,可以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十九届二中全会上、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等场合,反复要求把宪法实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40]由此可见在宪法建设上开拓创新的现实必要性。首先,在业务模式划分上,由以前侧重刑事检察职能向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转变。
其次,在刑事检察职能方面,由以前按诉讼阶段履职向侧重案件专业化模式转变。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调动各地团委、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积极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引导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契机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转隶就是转机,抓住时机激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五检察厅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二)恢复重建以来围绕刑事检察职能建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8]姜洪、郑赫南、史兆琨、闫晶晶:《大检察官研讨班开班张军强调: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在转机中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8年7月26日《检察日报》,第01版。
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例如,福建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创设春蕾安全员机制,检察机关要牵头对困境儿童进行摸排登记,带领安全员一道开展建档管理、动态观护、实时介入、转介救助等工作。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检察权运行模式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开始以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为主要场域进行调整。依据2021年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诉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检察部门仍需负责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讼监督。
[21]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出的报告)。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在十大业务划分中处于边缘地位,甚至并非十大业务之一。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850件,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4万件次。(四)合理设置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考虑到刑事检察机构缺乏诉讼监督的牵头部门,可以将目前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由普通犯罪案件部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部门、职务犯罪案件部门和经济犯罪案件部门调整为普通犯罪案件部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部门、职务犯罪案件部门和刑事诉讼监督检察部门。
从当前内设机构设置情况来看,与其他三大检察并列的并不是刑事检察,而是刑事检察工作下的四类具体业务。(四)公益诉讼检察与民行检察职权交叉、重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虽然自建立起在保护公益和处理公益损害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备受瞩目,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受到了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多重挑战。
在公益诉讼检察内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交叉。[26]如此,相关案件仅需在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之间移送和协调,能够有力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五)取消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和办案作为主要业务,但目前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承担大量非检察职能。其中,检察侦查局负责履行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补充侦查和机动侦查等职能。(三)公益诉讼检察初步形成品牌公益诉讼检察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新发展,由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进而对行政违法和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推动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公益的格局,系新时代下我国提出的保护公共利益的中国方案。【关键字】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2020、2021年工作报告均以精准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汇报重点,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23]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61页。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进一步来说,独立的检察侦查机构也使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整体划转后,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培养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和业务精通的侦查队伍成为可能,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14]刘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效能,为中国之治赋予新内涵——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新华社新媒体2022年2月28日发布。[3]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我国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1]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一般监督权的宪法地位,同年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2]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则具体说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由刑事检察部门行使补充侦查权可谓勉为其难,行使机动侦查权近年来更是闻所未闻,检察机关的其他侦查职能名存实亡。
2.党的十九大以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设机构重塑2018年以来,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重大调整,也是一次重构性改革。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层面,为响应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下的精简内设机构、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等号召,各基层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地区开始探索大部制改革方案。民事检察从1997年受理案件4万件增长到2021年受理案件17万件,从相对薄弱开始不断做强。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意义,不仅限于机构设置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检察职权行使逻辑的清晰稳定。
直到现在,基层检察院仍然维持大部制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只合并设置少量内设机构,不与上级检察机关部门一一对应。(一)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较为混乱虽然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划分体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但是仍存在设置逻辑不一、区分标准混乱的问题。
为与突出一般监督权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署内设第一、二、三处三个业务机构,并由第一处履行一般监督职责。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审视四大检察格局,稳固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主体地位,构建新四大检察的内设机构布局,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与严谨。
[26]林莉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79页。[27]《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同时,剥离侦查业务后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对刑事诉讼中执行环节的监督部门,也能顺理成章地纳入刑事检察部门序列,进一步增进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其与刑事检察权运行能够有效对应。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均有重合。李静怡,同济大学2021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检察权运行模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的首要职权为: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有侦查权作支撑,诉讼监督才能由软变硬,落到实处。
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按照职能设置机构,解决本轮内设机构改革后出现的设置逻辑不一、区分标准混乱的问题。(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牵头部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将批捕、起诉等诉讼职能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导致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平衡,抗诉、纠正违法等监督职能相对弱化。
(五)行政检察业务权重过低,稳定性不足与在本轮内设机构改革中新发展起来的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比,行政检察案件总数明显偏低,无法与其四梁八柱的支柱地位相对应。在理性审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内设机构布局后,通过增加检察侦查部门、统一内设机构设置逻辑、调整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并入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等措施,推动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新四大检察格局的形成,不仅能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能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上下对应、高效履职。